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终字第0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帆与韦锦秀、杨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解正林,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锦秀,无业。原审被告:杨永亮。上诉人周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帆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帆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周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