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商申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无锡市奔腾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与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无锡市奔腾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无锡市奔腾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申字第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石油装备产业园新世纪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荣富,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告无锡市奔腾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B区172号。法定代表人顾友青,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无锡市奔腾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黄商初字第013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以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戍徽审判员  费美萍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盈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