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邓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马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秦萌萌,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