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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荣与赵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赵金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588号原告:陈荣,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赵金亚,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诉被告赵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金亚的车牌号为皖L×××××的东风本田越野车一辆,并提供陈荣的位于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35幢2单元504室的房地产(安粮中央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号为00467号)作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金亚车牌号为皖L×××××的东风本田越野车一辆。二、查封原告陈荣用于担保的位于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35幢2单元504室的房地产(安粮·中央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号为00467号)。上述车辆、房地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凯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