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小鹏与方若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鹏,方若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吴小鹏,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若泗,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吴小鹏与被告方若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安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若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小鹏诉称,被告方若泗于2015年1月3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经营投资和日常生活、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浮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方若泗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但被告方若泗在承诺期内仅归还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其余本息没有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方若泗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若泗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方若泗以经营投资及日常生活的需要为由,向原告吴小鹏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利率3倍浮动。借款后,被告方若泗偿还了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日,之后未再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明细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经庭审审核,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被告方若泗向原告吴小鹏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方若泗向原告吴小鹏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存款明细账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该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已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该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的利息,可予准许。被告方若泗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若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偿还原告吴小鹏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70元,由被告方若泗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原告已垫付,被告方若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阿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