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学珍与何涛、李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珍,何涛,李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王学珍,女,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何涛,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新义,男,汉族,1954年9月2日生,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珍诉被告何涛、被告李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王学珍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