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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8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秀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81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被执行人:王秀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3)龙证经字第4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秀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君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