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与被执行人李清波、曲波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李清波,曲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李清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曲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与被执行人李清波、曲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