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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锦枝与施迎东、毛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38号原告:李锦枝,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孔庆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丹,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施迎东。被告:毛金红,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施迎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怀亮,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张莹莹,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陶新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枝诉被告施迎东、毛金红、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怀亮、张莹莹、陶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枝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施迎东、毛金红、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怀亮、张莹莹、陶新成的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李锦枝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锦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施迎东、毛金红、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怀亮、张莹莹、陶新成的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