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83年10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昌斌,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21日,汉族。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春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昌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是智力二级残疾人。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月21日双方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婚后初期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尚能关心,后来见原告不怀孕,便对原告冷淡,开始打骂原告。2012年9月,原告被打伤后回到父母家居住生活,现已分居三年,原告的生活及生病治疗都是原告父母承担,被告不理不问,且互不联系互不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诉讼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月21日双方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自愿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偶有纠纷发生,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是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况且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