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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洁、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答辩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主张,提供证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答辩意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969号原告王洁,石家庄市高中压阀门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写字楼B座16层。负责人刘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成帅,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职员,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西雅小区18号楼1单元602室。案件事实2015年9月9日18时50分许,李佳豪驾驶冀A×××××号临牌车辆,沿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处掉头时,遇原告驾驶冀A×××××号车辆沿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适用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佳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李佳豪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原告提供证据被告答辩意见车辆损失2000元维修清单、维修发票对维修清单和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款项我公司已支付给李佳豪。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对本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采信该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车辆损失2000元,属于交强险财产限额范围内,其提交了维修清单和维修发票予以证实,应予确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其已将该款项支付给李佳豪,原告应向李佳豪进行追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保险公司向李佳豪支付赔偿金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其不应因此免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洁车辆损失2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晓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