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LukaXXXXX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LukaXXXXX,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LukaXXXXX。被执行人蒋某某。申请执行人LukaXXXXX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致函我院,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次执行目的已经实现。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盐法执字第566号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盐法执字第56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