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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99号原告:康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康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