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宝堂与李洁、刘桂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堂,李洁,刘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堂。被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刘桂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了刘宝堂申请执行李洁、刘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洁、刘桂友银行存款共计27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