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绎久与崔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绎久,崔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71号申请人:王绎久,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芜湖县。被执行人:崔国民,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王绎久与崔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