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美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7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志明,住江西省信丰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253.7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市广路钟村街和君广场对开路段,与路边的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其倒地受伤需送医院治疗的交通事故。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其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