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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斌与蚌埠市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兵学院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蚌埠市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兵学院技术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市华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刘朝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工程兵学院技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负责人:繆运香,该单位主任。王斌与蚌埠市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兵学院技术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兵学院技术服务部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