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一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韦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511号原告:卢某,居民。被告: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