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韦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511号原告:卢某,居民。被告: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