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庆某。被告王某。原告庆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庆某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庆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