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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庆某。被告王某。原告庆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庆某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庆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