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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洪波与黄利军、孙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波,黄利军,孙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150号原告:叶洪波。被告:黄利军。被告:孙云芳。原告叶洪波为与被告黄利军、孙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洪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洪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叶洪波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