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洪波与黄利军、孙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波,黄利军,孙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150号原告:叶洪波。被告:黄利军。被告:孙云芳。原告叶洪波为与被告黄利军、孙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洪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洪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叶洪波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