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志民申请王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民,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50号���请执行人王志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文龙,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民与被执行人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民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文龙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利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