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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凤英与被执行人任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英,任波,张晶,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马凤英,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任波,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张晶,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宋荣,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马凤英与被执行人任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凤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