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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与黄巨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黄巨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住所地:防城区木头滩丽江花园小区内。负责人冯德,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巨法,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上思县人,现住广西钦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巨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巨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物业服务费3249.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324.47元。申请执行人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巨法已于2015年10月2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249.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324.47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骆超营代理审判员廖树梁人民陪审员郑锡金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韦龙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