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新强与孙承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强,孙承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112号申请人张新强。被申请人孙承林。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1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孙承林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孙承林已缴纳保证金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承林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