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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显英与林开勇、金相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英,林开勇,金相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刘显英。被告:林开勇。被告:金相忠(曾用名金湘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代表人:游玲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英与被告林开勇、金相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