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11号原告:卢某,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程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