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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11号原告:卢某,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程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