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孙文富与杨燕、石昌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富,杨燕,石昌兰,李吉平,许明盛,于廷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937号原告孙文富。被告杨燕,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石昌兰,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吉平,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许明盛,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于廷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富与被告杨燕、石昌兰、李吉平、许明盛、于廷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0月28日原告孙文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孙文富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