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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1等与张×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24号原告张×1,男,1933年4月9日出生。原告张×2,女,1936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张×3,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张×2诉被告张×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张×2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1、张×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得慧、张×2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宝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