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1等与张×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24号原告张×1,男,1933年4月9日出生。原告张×2,女,1936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张×3,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张×2诉被告张×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张×2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1、张×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得慧、张×2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宝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