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兆明与冯金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明,冯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109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明,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冯金明,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4109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明与被执行人冯金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金明自觉履行义务将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兆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