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海与张少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东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大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