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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8-13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本院在审理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结束,请求本院终结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依法破产清算,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所有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本案符合破产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滑明代理审判员  黄健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秋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