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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枚加与汕头市妮狄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571号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汕头市妮狄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练江北二路工业大厦F4座南座五层东侧。法定代表人:林惠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枚加诉被告汕头市妮狄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枚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