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列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西省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马晨程,系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审 判 员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