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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福珍与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珍,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蒋福珍,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任建荣,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625933-1。法定代表人曲文满。本院受理原告蒋福珍与被告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约地点为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询问原告蒋福珍合同的签订地时,原告自述该合同的签订地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位于太原市寇庄南街22号,行政管辖属于太原市小店区。故该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与双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不一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不能据此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由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李晋涛人民陪审员  王全福人民陪审员  白培英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志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