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与王正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王正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负责人:林燕,主任。被告王正君,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1日,居民。本院在审理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与王正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震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