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73号原告:汤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包全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