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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长华寻衅滋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5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华,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2004年因犯放火罪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因犯破坏电��设备罪,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长华酒后在重庆市綦江区二级长途汽车站内,窜上准备���车的渝BQ17**客车,坐在驾驶员位子,胡乱扳动方向盘、排挡杆。驾驶员前来阻止其行为未果后,被告人李长华掰断方向盘下的组合开关,用茶杯两砸向车辆档风玻璃,致车辆损失2261元。被告人李长华因此次行为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长华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后山河组三南铁路项目部工棚旁的公路上,无故将高某1驾驶的黑色越野车拦下,损坏该车车牌,并用饭盆、石头将车辆挡风玻璃砸坏,致车辆损失1445元。被告人李长华因此次行为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长华无故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蒲河街上凤梧超市门前,将超市工作人员肖某某放在推车上准备搬动的蔬菜乱甩在地。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长��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长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三南铁路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放炮对其房屋造成损坏,至今没有赔偿炮损费。2015年5月28日、8月1日两次行为自己也受了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李长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抓获经过,证人董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肖某某、高某1、高某2、霍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汽车修理清单及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车辆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视频录像说明书,中铁十八局三南铁路项目部证明,维修结算单,发票,蔬菜损失明细及工商行政管理所证明,被告人李长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长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长华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的30日和羁押的14日应予折抵刑期。即被告人李长华的刑期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雨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