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恒飞与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94-1号申请执行人杨恒飞,男,1991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强。申请执行人杨恒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人仲案字(2014)55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7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5元、住院护理费4209元、交通费751.6元,共计141772.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16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共计78400元,因在本院有两案执行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为被执行人,现分别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恒飞领取39200元,剩余案件款102572.6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4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