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开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昌明与赵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明,赵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陈昌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胡金明,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从林,瓦工。委托代理人马兆生,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昌明与被告赵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昌明、被告赵丛林及其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昌明诉称:2012年5月12日,被告赵丛林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经原告多次索款,被告赵丛林报警,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已还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一直拖欠不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写诉状之日)按约定��率计算的利息8700元,合计287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丛林辩称:原告持有的借条不是被告向原告借钱的,而是原告将3万元委托被告存款到射阳县海河镇戴斗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委托关系,在2012年2月被告将原告2万元存到合作社,原告要求被告以原告的儿媳韩英为开户名,2012年5月,原告交给被告10000元,请被告将钱存到合作社,而被告存在自己的开户名下,也是被告给原告代为储蓄的。其中20000元支票已给了原告本人,10000元支票在我这里。后来原告要被告立据,因为被告在原告家喝了点酒,被告忘记已还给了原告存在原告儿媳名下的20000元,就按照原告的要求立下了一张30000元的借据。30000元在2013年3月,原告儿媳韩英已经取了20000元,2014年9月28日被告又还款10000元,故现在被告不差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被告赵丛林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2014年9月28日被告已还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陈昌明遂诉至本院。上列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丛林向原告陈昌明借款30000元,借款仍有余额20000元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条据证实,被告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被告辩称借条载明的30000元,系原告委托被告存款而形成的委托关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另辩称向原告立据30000元时候忘记已还款20000元,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丛林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昌明借款20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869元,及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9.33元,本息合计20878.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18元,由被告赵丛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郭志俊审判员 张洪兵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菲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