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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秉刚诉杨辉、陕西凯胜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255号原告董秉刚,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辉,男,汉族。被告陕西凯胜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秉刚诉被告杨辉、陕西凯胜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秉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狄鸣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