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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宁学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初字第0023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东,农民。被告人宁学强,绰号二刚,农民。200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200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学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宁学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申请对被告人宁学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对被告人宁学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海潮人民陪审员  张学梅人民陪审员  王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