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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皮宝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皮宝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44-1号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兆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昭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皮宝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功敏。委托代理人:刘利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皮宝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5减半收取132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审 判 员 苏 扬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子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