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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6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罪现羁���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且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辞去公职,现无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住房公积金32491元予以冻结,待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