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5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488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