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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443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曾因嫖娼,于2008年5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城区中医院附近拾得孙某遗失的卡号为6270******4939的平安银行卡1张,该卡背面有六位数密码。后被告人王某在城区吴宁东路的农商银行ATM取款机输入该密码取款,共计取得人民币2万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及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东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孙李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炜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