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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小雄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27号罪犯陈小雄,曾用名陈世雄,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福建省连城县人,汉族,文盲。曾因盗窃罪于1995年6月6日被连城县人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6日被连城县人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小雄于2013年2月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雄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被扣考核分4.5分;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6.6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雄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