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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2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尚未支付20000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