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则长与吴量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则长,郭安文,吴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354-3号申请执行人夏则长,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郭安文,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量,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量在银行的存款1279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