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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则长与吴量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则长,郭安文,吴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354-3号申请执行人夏则长,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郭安文,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量,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量在银行的存款1279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