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巧娜与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徐巧娜,女,1987月12月15日出生。被告李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娜与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巧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巧娜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