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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巧娜与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徐巧娜,女,1987月12月15日出生。被告李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娜与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巧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巧娜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