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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31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